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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教师职称比例结构标准

山东教师职称比例结构标准

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比例结构标准如下:

高中教师职称比例

高级:3%

高级:30%

中级:50%

初级:17%

初中教师职称比例

正高级:2%

高级:20%

中级:50%

初级:28%

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称比例

正高级:1%

高级:10%

中级:50%

初级:39%

特殊说明

中小学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不设置正高级岗位。

高级(含正高级)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不少于17人,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不少于10人,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不少于7人。

以上比例自发布日起实施,旨在优化教师职称结构,提升教师职业发展空间,特别是对于中高级职称比例的大幅提升,对中小学教师而言是一个积极的变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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