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教师职称比例结构标准
高中教师职称比例
正高级:3%
高级:30%
中级:50%
初级:17%
初中教师职称比例
正高级:2%
高级:20%
中级:50%
初级:28%
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称比例
正高级:1%
高级:10%
中级:50%
初级:39%
特殊说明
中小学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不设置正高级岗位。
高级(含正高级)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不少于17人,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不少于10人,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不少于7人。
以上比例自发布日起实施,旨在优化教师职称结构,提升教师职业发展空间,特别是对于中高级职称比例的大幅提升,对中小学教师而言是一个积极的变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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